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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南省华侨商业学校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管理办法

编辑 :网络信息中心来源 :发布时间 :2017年06月18日

  一、指导思想

  以教育部《关于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》为指导思想,为适应职业学校教育培养应用型人才和技能型人才需要,确保教学质量,建立一支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较强专业实践能力的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,特制定本办法。

  二、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的目标规划及主要措施

  1.目标规划。

  (1)加快“双师型”教师队伍建设和培养,确保在2011年12月前,“双师型”教师的比例达到30%以上,用五年时间,使“双师型”教师的比例超过50%。

  (2)“十二五”期间,学校确定的重点建设专业教师的“双师型”比例要求达到70%以上。

  2.主要措施。

  (1)学校将根据教学需要,从学校经费中核拨一定的经费作为“双师型”教师的培养和奖励。

  (2)学校鼓励教师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、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途径取得相应的资格。2011年以后取得相应证书的,其报考、培训、考试等有关费用凭发票报销。

  (3)2011年以前具备“双师型”资格,经“学校学术委员会”评定为第一批“双师型”教师的,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元,作为其以前报考、培训、考试等有关费用的补贴。

  (4)2011年以后,经“学校学术委员会”评定为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的,一次性奖励500元。

  (5)被学校聘为“双师型”教师的,受聘期间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月津贴。

  (6)根据专业建设需要,学校有计划选送部分教师到企业、科研院校进行短期专业培训或参加科研实践活动、项目开发等,以取得科研成果。教师在外培训、项目开发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的工资待遇及津贴。

  三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认定条件

  1.必备条件。

  (1)重视思想政治工作,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自觉履行《教师法》规定的义务,爱岗敬业,为人师表,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,评审前两年内,年度考核都必须“称职”以上。

  (2)必须具备宽厚的行业职业基本理论、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。

  (3)必须具备把行业职业知识及实践能力融于教育教学过程的能力。

  (4)能够了解社会、用人单位对本专业、工种人才技能水平的要求,在教学中,注重对学生行业职业知识的传授和实践技能、综合职业能力的培养,并能正确完成技能操作示范。

  (5)取得中等职业学校“讲师”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。

  (6)所学专业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(含执业资格等)与所任教的学科相同或相近。

  2.任选条件(同时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)。

  (1)具有本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,如:工程师、会计师、工艺美术师等。

  (2)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行业特许资格证书者,如注册会计师、注册规划师等执业资格证书。

  (3)具有技师或高级技师资格证书。

  (4)具有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证书。

  (5)参加省级或国家级教师培训基地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,获得“双师素质”证书,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。

  (6)参加企事业单位科研实践、项目开发等,取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负责人(以获奖证书为准,集体获奖项目应排前三名);

  (7)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时间(可累计计算)在企业第一线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。

  (8)近三年内,在校内或校外主持或参与某个地市级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,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作用(应提交法人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,并注明本人所完成工作的技术文件。)

  (9)通过国家组织和各类本专业高级水平的能力考试,并被国家或省级人事劳动部门或学校认可的。

  四、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认定程序

  1.学校将成立学术委员会对“双师型”教师进行资格认定。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认定每年受理一次,一般在每年5月份受理。由教师个人提出申请。

  2.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“双师型”教师的认定工作每年评定一次(一般在每年5月份受理),凡符合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,应在规定的时间向学校学术委员会提出申请,并按要求提交有关证明材料。

  3.被受聘为“双师型”教师的,学校发给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证书。证书有效期限为两年,对已超过有效期限的“双师型”教师资格应重新认定。

  4.已被认定为“双师型”资格的教师,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其在受聘期间的工作表现和业绩,如在每年的年终考核中未能获得称职以上的,学术委员会有权决定续聘或解聘。

  五、“双师型”教师的有关待遇

  1.学校在职称评聘、骨干教师培养、选派教师参加业务培训等方面向“双师型”教师倾斜,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“双师型”教师。

  2.受聘为“双师型”教师的,每月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津贴100元。

  3.在受聘期间由于在年终考核中未能获得称职以上而解聘的,从解聘之日起,不再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月津贴,待连续两年年终考核都获称职以上,再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津贴。

  六、其他说明

  1.本《办法》自2011年3月起实行,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修改或终止该《办法》。

  2.符合“双师型”教师条件,但学校没有受聘为“双师型”的教师,不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月津贴待遇。

  3.2011年以后被学校聘用的教师,其以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资格、执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资格鉴定等途径取得相应的资格,其报考、培训、考试等有关费用学校不报销,但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定为“双师型”教师的享受一次性奖励1000元,受聘后享受“双师型”教师月津贴。

  本办法有关条款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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